華聲在線全媒體記者 楊昱 通訊員 張艾 熊思怡
愛嚼檳榔的人,總會找到自己喜愛的口感與品牌,可若是沒仔細去瞧,很可能買到的是包裝相似的“李鬼”。4月19日,記者從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獲悉,某檳榔品牌公司出品的“枸杞檳榔”遭遇了包裝“撞臉”,遂以不正當競爭為由,將涉事的兩家公司起訴至法院,訴求兩被告公司停止侵權并索賠40余萬元。
兩檳榔包裝高度相似,原告起訴不正當競爭
某檳榔品牌公司成立于2007年,長期從事檳榔加工、生產與銷售,自2017年起推出“枸杞檳榔”系列產品,并為該產品的包裝裝潢申請了外觀專利。2024年,該公司發現網上在銷售另一品牌的兩款枸杞檳榔,其包裝裝潢與自己產品極為相似,遂將商品包裝上載明的委托生產方乙公司、受托生產方丙公司訴至天心區人民法院。
原告認為,兩被告生產的枸杞檳榔產品包裝裝潢與其產品構成近似,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,已構成不正當競爭,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,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40余萬元。
被告乙公司辯稱,原告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包裝具有較高知名度,且雙方包裝存在顯著區別,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,同時否認有侵權故意。被告丙公司則主張,“枸杞檳榔”四個漢字不屬于原告專有,且自身企業信息可能被冒用,認為自己也是受害人。
法院:兩被告公司共擔賠償責任
法院經審理認為,原告產品包裝裝潢在構成元素選取、排列、顏色搭配等方面體現了設計者的獨特選擇,能夠區別于市場上檳榔類產品的慣常設計,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。結合原告在行業內獲得的獎項、榮譽及市場認可度,可以認定其商品包裝裝潢屬于“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”,能夠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。
經比對,兩款被訴侵權產品與原告包裝在整體造型、字體、色彩搭配、位置排列、組合方式等顯著特征部分高度相似,已明顯超過因產品功能相似所必然導致的合理限度。在原告包裝已有一定影響力的情況下,這種相似性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,或認為被訴侵權商品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,構成混淆。
天心區人民法院最終作出一審判決,判兩被告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,被告丙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7萬元,被告乙公司就其中4萬元承擔連帶責任。
被告丙公司不服,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,二審維持原判。
責編:洪曉懿
一審:洪曉懿
二審:印奕帆
三審:譚登
來源:華聲在線



